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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周建国之初,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,中央设大司寇,负责实践法律法令,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,大司寇下设小司寇,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。大、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,此外,基层设有士师、乡士、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,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司法体系。
西周初年大司寇的职责,负责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的三法,以辅佐王惩罚违法的诸侯国,禁止四方各国的叛逆:一是惩罚违法的新建立之国用轻法,二是惩罚违法的旧国用中法,三是惩罚乱国用重法。并用五种刑法纠察民众:一是针对野地之民的刑法,以鼓励务农而纠察是否勤劳;二是针对军队的刑法,以鼓励服从军令而纠察是否有离队的;三是针对六乡之民的刑法,以鼓励德行而纠察是否有不孝的;四是针对官府的刑法,以鼓励贤能而纠察是否失职;五是针对国都之民的刑法,以鼓励谨慎而纠察是否恭敬。
西周初年司寇一职居六官之首,司寇生的祖先苏忿生在当时的周王朝风光无限,被朝臣国民所敬畏。
可是不久之后周公旦颁《周礼》,《周礼》所述的周朝体制十分精密、宏大,《周礼》中的文化制度是礼乐制度,是以乐从属礼的思想制度。以“礼”来区别宗法远近等级秩序,同时又以“乐”来和同共融“礼”的等级秩序,两者相辅相成。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定的等级具体表现为“天子八佾,诸公六,诸侯四”。舞队的行列,八人为一行,叫一佾。按周礼,天子的舞队用八佾(即六十四人),诸公六佾,诸侯四佾,士二佾。这样,阶层不同从而使用舞队人数的不同,是为了给人们灌输君权至上无人能与之相抗衡的等级秩序思想。
周代的音乐领导机构“大司乐”是世界上出现最早,规模最大的音乐教育与音乐表演机构,它所培养的对象是王和诸侯的长子、公卿大夫的子弟、从民间选拔的优秀青年。主要教授学员们学习六代乐舞与小舞。大司乐教育贵族子弟学习音乐并非是让他们真正去表演,而是让他们懂得“礼乐”是一种有效的治国方式。而实践证明"礼乐"确实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治国方式,"礼乐"制逐渐取代"律法"制,司寇一职也逐渐降为六官之末。
盛世用礼,乱世用法,其实这才是司寇一职逐渐失去其政治地位的根本原因。山雨欲来风满楼,西周的乱世马上就要到来,大司寇的政治报复不久之后即将实现,此乃后话,